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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卫生健康局告知书送达公告

苏国裕:

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我局依法履行职责予以办理。因您未提供有效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当面送达、邮寄送达及电子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实施,现依法对该《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

限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健康局1910房间(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A座)领取《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营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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