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农〔2025〕1号)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营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财农〔2025〕1号)
东营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农〔2025〕1号)、《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营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财农〔2025〕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组织、指导和牵头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镇街道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全区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全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道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立足职责,共同管理本镇街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各镇街道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镇街道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镇街道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镇街道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本镇街道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镇街道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镇街道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镇街道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 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全区种粮(小麦)农民,发放依据为通过种粮(小麦)农民自报告、村级初核、乡镇审核、公开公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等程序确定的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每年印发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指导性文件。
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未通过面积和质量验收的“补”的耕地,不予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五)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六)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七条 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并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状况、上一年度农田严重自然损毁情况等因素。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上一年度相关部门认定的小麦种植面积测算分配。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年度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面积、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可结合财力状况、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等进行调节。
从区级预算安排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适当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支出,主要根据各镇街道年度高标准农田管护任务等因素分配,并可根据各镇街道财政管护资金投入情况、管护效果等进行调节。
区级财政统筹多渠道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各镇街道应当统筹资金,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
(五)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基础资源(20%)、政策任务(8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
(六)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第九条 对于涉及对下转移支付的资金,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市财政下达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拨付文件或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区本级预算后2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任务清单安排和绩效目标分解建议,连同资金分配测算依据一并提交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农业农村局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10日内,将审核符合要求的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相关镇街。资金分配文件抄送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落实资金,并明确具体绩效目标,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分配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区级以上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监督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应结合耕地建设任务落实,建立健全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视情开展绩效复评,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项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要全面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并根据当地耕地建设与利用工作规划,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考核和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关于公开征求《东营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农〔2025〕1号)、《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营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财农〔2025〕1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东营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2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1.联系电话:0546-8269696
2.电子邮箱:dyqczjncg@dy.shandong.cn
3.登录东营区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信函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88号东营区财政局3206房间
附件:1.东营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东营市东营区财政局关于《东营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说明
东营区财政局
2026年5月11日
东营区财政局关于《东营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基石。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耕地保护与利用工作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农〔2025〕1号)、《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营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财农〔2025〕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东营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政策研究。认真学习上级关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的系列文件精神,系统梳理原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科学谋划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等关键环节的制度设计。
二是认真组织细则起草。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结合我区耕地保护、农业发展和财政管理实际,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细则(初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各镇街道及区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在吸收各方反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细则(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条,分为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测算分配与下达、预算执行与监督绩效管理、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第五条):明确了细则的制定目的、资金定义、管理职责分工以及支持方式。特别说明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资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第六至第七条):明确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六大支出方向,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耕地轮作休耕、耕地质量提升及其他重点任务支出。同时,明确了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与下达(第八至第十一条):明确了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分配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监督绩效管理(第十二至第十八条):明确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政策已到期、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等情形的项目,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同时,对违规违纪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至第二十条):要求各镇街道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明确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资金支出范围
本细则明确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六大支出方向:
一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全区种粮(小麦)农民,发放依据为通过种粮(小麦)农民自报告、村级初核、乡镇审核、公开公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等程序确定的小麦实际种植面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未通过面积和质量验收的“补”的耕地,不予补贴。
二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三是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是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五是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六是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二)资金分配方式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上一年度相关部门认定的小麦种植面积测算分配。
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年度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面积、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从区级预算安排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适当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支出。
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
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基础资源(20%)、政策任务(8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
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三)项目管理费
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四)绩效管理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区农业农村局应结合耕地建设任务落实,建立健全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视情开展绩效复评,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机制
为确保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规范,《细则(征求意见稿)》建立了多项监督保障机制:
一是内部监督。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是外部监督。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分配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
三是绩效监督。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应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是违规追责。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重点名词解释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指中央、省、市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实际种粮(小麦)农民发放的补贴,鼓励保护耕地质量,防止耕地撂荒和粗放利用。
高标准农田:田块平整、设施完善、高产稳产、生态良好的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盐碱地综合利用:对盐碱地进行改良治理、种植适应性作物、发展特色农业等。
因素法分配:根据与资金使用相关的客观因素(如耕地面积、粮食产量、任务面积等)及其权重,测算分配资金的方法。
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目标设定、跟踪监控、评价反馈的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