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字号: 东区政发〔2025〕2号
编号: 栏目类型: 政府文件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东区政发
成文日期: 2025-06-04 失效日期

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6- 04 浏览次数: 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06- 04 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5年5月30日区政府第15-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东营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东营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东营重要指示要求,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领导下,抢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重大战略机遇,锚定“走在前、挑大梁”,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打造活力幸福新油城,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东营区篇章贡献力量。

三、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和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领导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扎实落实联系镇街、社区村居、企业学校、专家人才、党外代表人士等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区政府领导出差、出访、休假期间,要按照《区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的规定,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区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六、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民生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落实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部署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区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厚植为民情怀,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倾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常态化开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协同配合,紧盯政府政务运转和服务保障的关键环节,打破思维定势,强化数智赋能,持续优化工作流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聚焦企业群众所需所盼,优化政务服务,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高质高效解决企业群众诉求,合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和廉洁文化建设,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的意见。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统筹政务公开与保密安全,优化主动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诉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互联网+督查”等平台作用。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和工作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全体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等部署要求;

(四)贯彻落实区委工作安排,研究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主要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二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未出席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程序征求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建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落实区委工作安排,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拟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区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计划预算草案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事项办理情况;

(六)研究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

(七)研究其他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八)安排部署阶段性重大工作;

(九)其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镇街主要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须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意见。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经双方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办部门附带不同意见,一并提交会议研究决策,或由分管区领导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主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应全面准确反映真实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议题汇报稿一般不超过1500字,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汇报稿一般不超过2000字。

二十二、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议题,主办部门应按程序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经区领导同意后,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属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会前按规定送区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以部门名义联合发文、一般性工作汇报、非重大事项,以及属部门或分管副区长职责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等,原则上不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协调、准备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最迟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议题材料进行初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文字副主任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副区长审签,再按程序报区长审定。

每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安排意见,请示区长后确定。对副区长因公务活动或其他原因缺席的,其分管范围内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会前不临时受理议题。

二十三、区政府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谋划区政府重点工作总体思路和规划,研究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事项;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实行“3+N”重点项目会商机制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1+N”例会制度,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定期研究解决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双招双引”、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办法,加快工作进度。

二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二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按照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坚决反对以会议落实会议。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开短会、讲短话。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可合并召开或接续召开。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部门会议除外。已制发文件的工作事项原则上不再专门开会部署,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二十八、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区召开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应提前报告区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二十九、区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理论武装,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三十、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笺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工作进展过程中确有事项需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决策外,工作进展过程一般不必报送,工作任务完成后由牵头部门梳理汇总后统一报送总结报告。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简报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一律发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属区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需报区政府。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含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先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核程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各类公文,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因工作需要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汇报情况,不具备公文效力,其中涉及区政府审批事项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正式公文。区政府领导同志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决策性批示,应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三十一、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根据请示事项确定牵头承办部门;牵头承办部门应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牵头承办部门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后报区政府决定。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标题应一目了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表述清晰、准确无误、格式规范,且在成文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向区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事前应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2天内反馈,紧急事项特事特办;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请示事项涉及需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接收,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按照公文制发流程办理;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原则上不提交请示,直接填报《来宾报告单》,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值班室)接收办理。

三十二、报送区政府的报告性公文,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分报区委、区政府的公文,应标注“此件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一般性工作情况报告不需向区政府报送。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需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其办公室所在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公文。区属企业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通过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三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审签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三十四、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区政府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外县区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区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区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区政府部门和各镇街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区政府部门和各镇街报请区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三十五、区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为基层减负一致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要切实加强政策统筹,做好制定前和实施后的政策评估,涉及各镇街或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尤其是政策受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对相关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要列出理由和提供相关依据,并专门作出说明。

三十六、对报送区政府拟制发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按程序办理。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文稿。涉及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由区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

三十七、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区政府人事任免文件,经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政府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报告重大事项的函件等,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涉及全局性工作、综合性政策、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属于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十八、区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区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区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区政府同意的事项,须按请示程序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加“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区政府名义行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区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制发配套文件。工作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部门简报需按程序备案编号,未经备案的简报原则上不得向区政府报送。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解读。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简报和资料通过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提高公文处理质效。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原则上全部通过网上运转。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注重平时工作过程档案资料的积累、收集、整理,完整收集文件办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规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纸质档案电子化。

四十、以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确需签署协议的,主办部门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做好审查评估,严格按程序报批,做好保密工作,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章  工作落实


四十一、区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狠抓落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各项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工作实效。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决策落地见效。

四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紧盯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四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方面,注重运用不打招呼、明察暗访、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

四十四、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坚持督帮一体,加强统筹规范、协同配合、联动贯通,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严肃督查纪律,减轻基层负担。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优化督查方式,紧盯贯彻落实中的关键环节,善于发现问题,增强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真督实查、敢督细查。对区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各镇街、区政府部门落实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立项督查、下发通知、检查催办,据实汇总报告落实情况。镇街和区政府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反馈;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实对策。掌握调研活动主动权,多搞不打招呼、不作安排的随机性调研。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一律安排集体乘车,当地党政领导一律不准到边界迎接,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时,镇街只安排1名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由镇街1名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程序请示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要求,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未经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出差和休假,应事前向区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填写《外出报告单》,按程序报区委。出差(出访)返回后,应向区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请假,填写《外出报告单》向区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行。以上人员外出返回后,应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执行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涉密和敏感数据材料运转。严格会议保密,区政府重要会议与会人员及记者、工作人员等,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

四十九、区政府工作人员要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持续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十、区政府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5日区政府印发的《东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东区政发〔2025〕2号关于印发《东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东区政发〔2025〕2号关于印发《东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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