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建发〔2023〕4号)
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建发〔2023〕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是本区辖区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监督、使用及日常管理,以及有关住房保障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补贴是指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定、解释、指导及监督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保障相关补贴的申请审核、配租、动态核查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区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税务、公积金、统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住房保障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直接投资建设、收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其他类型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归区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住房保障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属地镇街直接管理,属地镇街为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申请、房屋分配、维修及设备更新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镇街收取并上缴区级国库,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 申请与配租
第九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东营区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中低收入标准;
3.家庭成员无私有房产或家庭成员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房屋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累计相加计算);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在东营区辖区内租赁房屋;
6.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保障范围
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具体衡量标准为:
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其中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需经民政部门认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为东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100%(含)以下。
(三)申请材料
1.《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结(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
3.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退休金)发放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低收入认定或证明、个体工商户收入情况;
4.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需要提供的说明、承诺书等等)。
第十条 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持有东营区居住证(河口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居住证),且工作地在东营区城镇;
2.截至申报之日,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家庭成员在东营市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无私有房产或家庭成员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房屋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累计相加计算);
5.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东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在东营区辖区内租赁房屋;
7.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
3.申请人全日制大中专毕业证书;
4.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退休金)发放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低收入认定或证明、个体工商户收入情况等。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需要提供的说明、承诺书等等)。
第十一条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持东营区城镇户籍,且工作地在东营区城镇;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报之日不满5年;
3.截至申报之日,在我市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家庭成员在东营市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无私有房产或家庭成员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房屋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
5.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东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在东营区辖区内租赁房屋;
7.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保障范围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毕业5年内累计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原申请人应在保障期限到期前3个月提出变更保障类别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
3.申请人全日制大中专毕业证书;
4.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退休金)发放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低收入认定或证明、个体工商户收入情况等。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需要提供的说明、承诺书等等)。
第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条件
1.2021年1月1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实际工作地在东营区;
2.申请人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东营市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无私有产权住房;
4.申请人在东营区实际租赁房屋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范围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我市内其他县区享受过阶段性补贴后转至我区的发放期限累计计算。所需具备的条件会根据上级政策的调整进行更新。
(二)申请材料
1.东营区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
3.申请人全日制大中专毕业证书;
4.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证明材料(油田职工需提供);
5.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需要提供的说明、承诺书等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保障补贴:
1.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对申请人进行查询,查询申请人名下有执行标的的限制消费人员及失信人员的。
2.在其他区域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3.按照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流程
(一)城镇中低收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城镇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申请阶段性住房补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向租房地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户籍、婚姻关系、收入、住房、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利用东营市住房保障资格大数据审核系统对申请人的户口、婚姻关系、收入、住房、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车辆等情况进行核对。
(三)如大数据审核系统无法核对相关信息,需各部门联合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数量及车辆状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及婚姻登记状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社保缴纳、就业等状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家庭注册、参股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状况;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公积金缴存状况;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情况。
(四)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利用大数据或联合审查后,对申请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配租对象或住房保障补贴发放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镇街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各镇街根据房源情况,向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发放配租通知书,配租对象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选定配租住房。配租住房选定后,配租对象与各镇街签订《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如相关镇街公共租赁住房已全部配租完成,将申请人登记为轮候对象,等待配租。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住房保障补贴发放对象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住房保障补贴合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贴的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困难家庭。
第四章 住房保障租金及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各街道辖区租金标准为: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特困人员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执行月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执行月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保障面积外部分执行月租金标准6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执行月租金标准6元/平方米。
(二)牛庄镇贾刘公共租赁住房、史口镇利民小区租金标准为: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特困人员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执行月租金标准0.4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执行月租金标准0.4元/平方米,保障面积外部分执行月租金标准2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执行月租金标准2元/平方米。
由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各镇街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住建部门备案。由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企业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一)在各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符合规定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照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照9.6元/平方米 ·月的标准予以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面积内按照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贴。
(二)在各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符合规定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照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照3.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面积内按照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贴。
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补贴。
第十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补贴标准
(一)大专(高职)及以下300元/月,本科35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博士研究生450元/月。以上学历均指全日制学历。
(二)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补贴。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四)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补贴范围。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它约定。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3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镇街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住房保障管理: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做出说明、提供相关材料;
(二)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二十二条 承租房屋原则上不允许装修,确需装修的,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方案必须经镇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运营管理单位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已配租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住房保障补贴实行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时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或存在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不再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承租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搬出,期满拒不搬出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镇街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补贴申请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及时告知运营管理单位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相关住房保障补贴的不再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租赁期满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承租人拒不退回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腾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水、电、气、暖、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租赁期满或因承租人原因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等固定设施归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得拆除。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和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家庭采取实物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妻双方与同一户内未婚子女(未婚子女年龄小于28周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截止到报名之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不含报名之日后预缴部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申报人申报收入低于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或住房公积金基数的按照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或住房公积金基数计算。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法人的个体工商户收入认定为家庭收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或住房保障补贴的,各镇街及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计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并取消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二)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三)已享受住房保障补贴的,责令将补贴全额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退回住房保障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做好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复核)表
2.东营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补贴申请表
3.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书(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书(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书(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6.东营区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补贴申请承诺书
附件1 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复核)表 | ||||||||||||||||||||||||||||||||
填 表 须 知 1.表中所涉及的人员姓名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2.“工作单位”应写全称,无工作单位的填“无”; 3.“家庭人口总数”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满28周岁未婚子女总人数; 4.需填写地址的,要具体填写到道路、小区名称、楼、门牌号。如:**市**县(区)**街道**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5.“申报类别”栏,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类在前面空格内画“√”,并据实填报相关信息。 | ||||||||||||||||||||||||||||||||
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民族 | 文化 程度 | ||||||||||||||||||||||||||||
户籍 地址 | 现住址 | 联系 电话 | ||||||||||||||||||||||||||||||
工作 单位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成员中是否有优抚对象 | £是 £否 | 家庭成员中是否有退役军人 | □是 □否 | 家庭成员中是否有残疾人 | □是 □否 | |||||||||||||||||||||||||||
是否低保或特困人员家庭 | □是 □否 | 申请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 | |||||||||||||||||||||||||||||
申报类别 | □ |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 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 | 元 | 机动车购置总价格 | 元 | ||||||||||||||||||||||||||
申请人月收入 | 元 | 配偶月收入 | 元 | 子女月收入 | 元 | |||||||||||||||||||||||||||
家庭私有房产情况 | 地址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性质 | □住宅 □商铺 □其他 | |||||||||||||||||||||||||||||||
家庭私有财情况 | ||||||||||||||||||||||||||||||||
□ |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 工作单位注册地址 | 毕业时间 | 年 月 日 | 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是否有私有房产 | □是 □否 | ||||||||||||||||||||||||||
□ |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工作单位注册地址 | 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是否有私有房产 | □是 □否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配偶/子女)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户籍地址 | 工作单位(学校) | 文化程度 | ||||||||||||||||||||||||
查询授权及承诺 | 1.查询授权: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在审核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2.承诺:本表中所填写内容、提供信息及提报资料均为本人家庭真实情况,如有虚假,本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东营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填 表 须 知 1.表中所涉及的人员姓名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2.“工作单位”应写全称,无工作单位的填“无”; 3.“家庭人口总数”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满28周岁未婚子女总人数; 4.需填写地址的,要具体填写到道路、小区名称、楼、门牌号。如:**市**县(区)**街道**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5.“申报类别”栏,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类在前面空格内画“√”,并据实填报相关信息。 | |||||||||||||||||||
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民族 | 文化 程度 | |||||||||||||||
户籍 地址 | 联系 电话 | ||||||||||||||||||
工作 单位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是否有私有房产 | □是 □否 | ||||||||||||||||||
工作单位注册地址 | 是否办理 就业登记 | □是 □否 | |||||||||||||||||
全日制学历 | £大专及以下□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 是否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是 □否 | ||||||||||||||||
现居住情况 | 详细地址 | ||||||||||||||||||
房屋类型 | |||||||||||||||||||
房屋产权人 | 产权证号(如未确权 填写“未确权”)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配偶/子女)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户籍地址 | 工作单位(学校) | 文化程度 | |||||||||||
查询授权及承诺 | 1.查询授权: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在审核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2.承诺:本表中所填写内容、提供信息及提报资料均为本人家庭真实情况,如有虚假,本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承诺书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承诺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符合 | 情况说明 | 备注 | ||||||
1 | 持东营区辖区内城镇户籍 | |||||||||
2 | 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 | 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
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100%(含)以下。 | ||||||||||
3 | 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无私有房产或家庭成员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
4 | 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多辆累加)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 | |||||||||
5 | 申请住房补贴的实际居住在东营区所租赁住房 | |||||||||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若有在审核中发现事实如承诺事项不符的,本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房,本人自愿按照12元/平方米˙月缴纳自签订《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起至实际退房之日的租金。若因本人违约,本人自愿承担因本人违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保管费、催收费、催告费、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邮递费、保全费、因保全而支出的保全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4
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承诺书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承诺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符合 | 情况说明 | 备注 | |||||
1 | 截至提出申请之日,持有本申报区域内居住证(东营港、东营经济开发区、河口区、垦利区不要求) | ||||||||
2 | 截至提出申请,在东营市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 ||||||||
3 | 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在东营市中心城区无私有房产或家庭成员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
4 | 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 ||||||||
5 | 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多辆累加)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 | ||||||||
6 | 申请住房补贴的实际居住在东营区所租赁住房 | ||||||||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若有在审核中发现事实如承诺事项不符的,本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房,本人自愿按照12元/平方米˙月缴纳自签订《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起至实际退房之日的租金。若因本人违约,本人自愿承担因本人违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保管费、催收费、催告费、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邮递费、保全费、因保全而支出的保全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5
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承诺书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承诺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符合 | 情况说明 | 备注 | |||||
1 | 持东营区辖区内城镇户籍。 | ||||||||
2 | 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报之日不满5年。 | ||||||||
3 | 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在东营市中心城区无私有房产或家庭成员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
4 | 家庭车辆(多辆累加)购买价值低于10万元 | ||||||||
5 | 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 ||||||||
6 | 申请住房补贴的实际居住在东营区所租赁住房 | ||||||||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若有在审核中发现事实如承诺事项不符的,本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房,本人自愿按照12元/平方米˙月缴纳自签订《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起至实际退房之日的租金。若因本人违约,本人自愿承担因本人违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保管费、催收费、催告费、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邮递费、保全费、因保全而支出的保全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6
东营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承诺书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承诺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符合 | 情况说明 | 备注 | |||||
1 | 2021年1月1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在我区租房。 | ||||||||
2 | 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东营区实际工作。 | ||||||||
3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无私有住房。 | ||||||||
4 | 申请人实际居住在东营区所租赁住房 | ||||||||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若有在审核中发现事实如承诺事项不符的,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责任。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关于《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起草了《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546-8228171
电子邮箱:dyqzfbz@163.com
征求意见时间:第一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2024年8月8日
延期征求时间为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9日
附件1: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解读说明.docx
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8日
关于《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各地结合区域实际细化公租房管理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并先后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建发2023〕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分配管理、运营维护等提出规范化要求。
随着东营区城镇化率持续提升,近年来新增城镇人口中,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现有住房保障资源与群体需求间的匹配度亟待提升。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可进一步明确保障范围、优化分配机制,精准解决重点群体住房困难,为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综上,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制定符合国家及省市政策导向、契合东营区发展实际的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是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履行住房保障主体责任的必然举措。
二、必要性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住房保障需求不断增加。制定本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目前,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审核流程不够规范、退出机制不够健全等。制定本办法有助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申请审核流程,合理确定租金和补贴标准,健全退出机制,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本办法有助于保障公平分配,使真正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起草过程
(一) 调研阶段。2024年6月底,我局深入了解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现状,收集相关政策文件和资料,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起草阶段。根据调研情况,结合我区实际,2024年6月底-7月初起草了《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初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2024年7月10日至8月9日征求了区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税务、公积金、统计、行政审批、自然资源、教育等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修改完善阶段。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4年8月10日形成了《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五)专家论证阶段。2024年8月16日,我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们一致同意《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编制,提出以下建议:删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补贴具体标准、将住房保障方式部分从第七部分其他事项移至总则部分、进一步明确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进一步《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的法律法规有关事项。以上建议我局全部予以采纳,形成了专家论证报告。
(六)风险评估阶段。2024年8月17日,我局组织开展了风险评估,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综合评估认为,《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能够为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通过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可以将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因此应密切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
四、主要内容
《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章管理、使用与退出、第四章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六个部分。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住房保障方式、房源筹集渠道、管理职责以及资金管理等内容。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明确了保障对象,详细规定了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条件以及申请与审核流程。明确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第三章管理、使用与退出
阐述了对于已配租家庭区住建部门和各镇街可以采取的加强住房保障管理的措施,包括询问、核查、检查等。要求各镇街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动态核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已保障家庭的相关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住房租赁补贴实行每年复审一次,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建立了合理的退出机制。
(四)第四章住房保障有关标准
确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等。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制定差别化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
针对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报审核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计入诚信档案、取消申请资格、责令退回补贴或房屋、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等。
(六)第六章附则
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涉及的事项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冲突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办法自2025年 月起施行。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保障方式:本办法明确了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以满足不同保障对象的需求。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家庭采取实物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
(二)关于申请条件: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特点,设定了相应的申请条件,包括户籍、收入、住房、社保、车辆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对家庭成员的认定、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定义等进行了明确,确保保障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关于租金和补贴标准:租金标准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补贴标准也根据家庭类别进行区分,同时考虑了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动态调整,以保障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由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执行。
(四)关于管理和退出:加强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了运营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建立了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承租人未按照规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 关于联合审核:当大数据审核系统无法核对相关信息时,需公安、民政、人社、行政审批、公积金、税务、自然资源、教育等部门联合审核,确保申请资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