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
关于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优化生育政策,统筹利用各类服务资源,健全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健全普惠性与市场化协同发展服务体系,配套完善标准、规范、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等政策,逐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托育服务需求,持续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为建设活力幸福东营区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级政府加强托育服务整体规划,合理配置托育服务资源,健全托育服务体系,完善多部门协同的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二)社会参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提供托育服务相关产品,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普惠多元。坚持普惠服务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社区托育、托幼一体、医育结合等多种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发展,采取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育儿指导、亲子活动等方式,满足婴幼儿家庭多层次托育服务需求。
(四)安全优质。加强托育机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健全保育养育工作规范,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守牢婴幼儿健康安全底线,不断提高托育服务质量。
(五)方便可及。按照完整社区建设要求,将社区托育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纳入“15分钟社区生活圈”,完善城乡社区托育服务体系,提高托育服务的可及度。
三、主要目标
突出社区托育、托幼一体发展模式,推动托育服务资源增量提质、布局结构持续优化,到2025年,全区千人口托位数超过5个,托育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镇、街道普惠托育服务实现全覆盖,每个镇街建成至少1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打造具有东营特色的“育东宝”托育服务品牌,有效满足婴幼儿家庭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
四、任务措施
(一)完善托育服务设施
1.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依托公立医疗保健机构、高校、中职院校、公办幼儿园,通过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场地等改扩建,建成具有一定规模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的专业指导机构和实训基地。2025年12月底前,建成1所规范化、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参加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2.完善社区托育设施。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畴,由各镇街整合党群服务阵地、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学前教育机构、住宅楼、办公楼等已有公共资源或闲置的公共房产建设社区托育设施,可采取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方式,引入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向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在社区持续开展0—3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升家庭成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2025年12月底前,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托儿所基本实现城区社区全覆盖。(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参加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各项任务措施均需各镇街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3.推进幼儿园发展托育服务。按照园舍共有、物品共用、师资共享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幼儿园举办托班。对公办幼儿园调配空缺学位,春秋两季招收2—3岁婴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加挂托儿所牌子。支持区级以上示范性托育机构自2025年3月开始试点招收1—2岁婴幼儿。2024年1月开始,新建公办幼儿园时均同步设置与小班同等数量的托班。(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参加单位:区委编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推行用人单位办托。支持规模较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单独举办或与工作场所相近单位联合举办的方式,建设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或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托儿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也可采取免房租、低房租等形式,引入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运营。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职工3岁以下子女超过30人的医疗保健机构采用多种方式提供托育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牵头单位: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参加单位:区机关事务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支持发展家庭托育。支持具备国家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要求的家庭托育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参加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1.拓展托育服务内涵。培训和引导托育机构践行儿童优先发展理念,遵循0-3岁婴幼儿各月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逐步完善一日生活安排及婴幼儿照护规范,提供合理膳食,安排适宜活动,注重体格、感觉运动、语言认知、情绪和社会交往等能力的全面发展。了解婴幼儿身心发展需求,实施回应性照护,促进婴幼儿在关怀及赋能的良好环境中健康成长。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测评,关注婴幼儿气质和个体差异,通过交流、游戏等日常活动,实施有针对性的照护指导,发展婴幼儿潜能。(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2.推进智慧托育服务。依托“育东宝”智慧托育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资源信息进行归集,实现托育服务全方位、全时段“一张网”实时监控,确保婴幼儿安全。逐步升级智慧托育服务功能,支持医疗保健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优质托育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在线父母课堂、育儿咨询、营养膳食管理等科学育儿公益免费课程,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托育照护培训指导服务。按照《WS/T 821-202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逐步提升托育机构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参加单位: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区教育局、区妇联)
3.创新医育结合模式。促进医疗保健服务、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医疗保健机构指导支持托育机构发展机制,签订服务协议,由儿科医生、儿童保健人员、护士等兼职托育机构健康指导员,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逐步提升托育机构养育照护、饮食保健和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到2024年12月,医疗保健机构与托育机构签约服务率达到100%,婴幼儿照护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兼职的托育机构健康指导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作为加分条件使用。(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优化育儿社会环境。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口流动、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完善母婴设施,实现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全覆盖,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牵头单位:区总工会;参加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协)
5.加强专业人才培育。鼓励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到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东营职业学院、东营市技师学院、东营科技职业学院等高校和中职院校学习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或相关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支持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考取保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相关院校与托育机构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扩大托育人才培养供给能力。深入推进校企合作,推广产教融合的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培育产教融合型托育企业。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鼓励从业人员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常态化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落实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轮训制度,逐步完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托育行业继续教育体系。建立涵盖婴幼儿保育、儿童保健、医学护理、学前教育等领域的区级托育服务人才库,在政策研究、婴幼儿保育、儿童保健、医疗护理、学前教育、质量评估、食品安全等领域给予专业支持。(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参加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加强监督管理服务。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督导托育机构落实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坚持多部门齐抓共管,将托育服务质量安全纳入综合监督执法重点内容,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防范化解建筑、消防、食品、卫生、人身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强化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等监督作用。成立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探索建立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追溯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参加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东营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教育局)
(三)搭建托育服务支持体系
1.强化规划用地保障。将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合理保障托育用地需求。推进社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社区按照每千人口5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并纳入规划条件;老旧社区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可因地制宜优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对新建托育服务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属性、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托育服务。(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加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2.强化金融保险支撑。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加大对托育企业的普惠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托育信贷,提供优惠利率支持,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大额长期优惠贷款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专用的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托育服务行业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充分发挥慈善捐助等资金作用,带动社会有效投资,建立托育服务发展的多元筹资渠道。落实国家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参加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强化多元投入保障。将托育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纳入区级政府财政预算,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的每个托位按照公办幼儿园(3-6岁)幼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结合实际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机制,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社会主体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托育服务。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支持各镇街通过发放婴幼儿托育服务消费券等形式,引导支持托育服务发展。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对辖区内村居(社区)基层党组织运营的社区托育机构给予资金支持。深入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托育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推动出台幼儿园招生季后满3周岁而仍在备案普惠托育机构〔含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的婴幼儿托育补贴办法,实现托幼无缝衔接。(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参加单位: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税务局、区供电公司、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4.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开展婴幼儿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婴幼儿产品用品研发,充分利用新兴材料、人工智能、5G等技术,促进托育用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积极培育有辨识度的东营区托育用品地域品牌。加强托育产品、用品、用具的安全评估和监测、验证和认证工作,推动婴幼儿食品行业规范发展。加快推进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与落实,完善机构建设、设施配备和服务人员准入等标准,推动托育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参加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活力幸福东营区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人口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托育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12月底前,各镇街向区政府报告辖区内托育服务发展情况。
(二)注重部门协调。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有力推进托育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评价。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等情况开展督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各镇街切实履行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属地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媒体专栏、政务新媒体平台、政策讲解、培训讲座等方式,向群众宣传托育服务知识,解读托育服务相关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和机构管理运行等内容,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关于对《关于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优化生育政策,统筹利用各类服务资源,健全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东政办发〔20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关于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23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方式:0546-8221358
邮箱:dyqjtfzs@163.com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
附件1:关于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doc
东营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3日
东营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关于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问答式解读
一、我区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的原则,突出托幼一体发展、社区托育模式,健全普惠性与市场化协同发展的托育服务体系。
到2025年,全区千人口托位数超过5个,乡镇(街道)普惠托育服务实现全覆盖,每个镇街建成至少1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效满足婴幼儿家庭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
1.政府主导原则的含义?
各级政府加强托育服务整体规划,合理配置托育服务资源,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多部门协同的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2.社会参与原则的含义?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提供托育服务相关产品,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普惠多元原则的含义?
坚持普惠服务为主导,加快社区托育、托幼一体、医育结合等多种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发展,采取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育儿指导、亲子活动等方式,满足婴幼儿家庭多层次托育服务需求。
4.安全优质原则的含义?
加强托育机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健全保育养育工作规范,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守牢婴幼儿健康安全底线,不断提高托育服务质量。
5.方便可及原则的含义?
按照完整社区建设要求,将社区托育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纳入“15分钟社区生活圈”,完善城乡社区托育服务体系,提高托育服务的可及度。
二、我区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任务措施
1.托育服务设施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二)社区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托儿所
(三)幼儿园托班
(四)用人单位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托儿所
2.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载体和功能有哪些?
依托公立医疗保健机构、高校、中职院校、公办幼儿园,通过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场地等改扩建,建成具有一定规模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的专业指导机构和实训基地。
3.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载体和运营方式有哪些?
整合党群服务阵地、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学前教育机构、住宅楼、办公楼、闲置公共房产等公共资源,采取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方式,引入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向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
4.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有哪些?
新建社区按照每千人口5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并纳入规划条件。
老旧社区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
5.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要求有哪些?
支持具备条件的幼儿园举办托班,招收 2-3 岁幼儿。
自2024年起,具备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全部开设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新建公办幼儿园时,根据实际需求可设置相应数量托班。
6.用人单位办托的形式和运营方式有哪些?
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与工作场所相近单位联合的方式,建设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托儿所,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也可制定免房租、低房租等政策,引入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运营。
7.托育服务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引导托育机构践行儿童优先发展理念,遵循0-3岁婴幼儿各月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逐步完善一日生活安排及婴幼儿照护规范,提供合理膳食,安排适宜活动,注重体格、感觉运动、语言认知、情绪和社会交往等能力的全面发展。
了解婴幼儿身心发展需求,实施回应性照护,促进婴幼儿在关怀及赋能的良好环境中健康成长。
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测评,关注婴幼儿气质和个体差异,通过交流、游戏等日常活动,实施有针对性的照护指导,发展婴幼儿潜能。
8.智慧托育服务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依托“育东宝”智慧托育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资源信息进行归集,实现托育服务全方位、全时段“一张网”实时监控,确保婴幼儿安全。逐步升级智慧托育服务功能,支持医疗保健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优质托育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在线父母课堂、育儿咨询、营养膳食管理等科学育儿公益免费课程,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托育照护培训指导服务。
9.“医育结合”托育模式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推进医疗保健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医疗保健机构指导支持托育机构发展机制,签订服务协议,由儿科医生、儿童保健人员、护士等兼职托育机构健康指导员,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逐步提升托育机构养育照护、饮食保健和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
10.托育服务专业人才培育侧重哪几方面?
鼓励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到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东营职业学院、东营市技师学院、东营科技职业学院等高校和中职院校学习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或相关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支持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考取保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推广产教融合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校企合作。
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鼓励从业人员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常态化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落实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轮训制度,逐步完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托育行业继续教育体系。
建立涵盖婴幼儿保育、儿童保健、医学护理、学前教育等领域的区级托育服务人才库,在政策研究、婴幼儿保育、儿童保健、医疗护理、学前教育、质量评估、食品安全等领域给予专业支持。
11.如何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
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督导托育机构落实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
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将托育服务质量安全纳入综合监督执法重点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防范化解建筑、消防、食品、卫生、人身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按照《WS/T 821-202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适时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提升托育机构规范化水平。
成立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建立托育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信用监管。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如何优化育儿社会环境?
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口流动、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完善母婴设施,实现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全覆盖,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支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
13.托育服务用地方面的措施有哪些?
将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合理保障托育用地需求。
新建托育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属性、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托育服务。
14.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的消防审验有什么新要求?
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可因地制宜优化消防审验手续办理。
15.金融保险支持托育服务的措施有哪些?
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
加大对托育企业的普惠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托育信贷,提供优惠利率支持,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大额长期优惠贷款。
支持保险机构推广应用托育机构专用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托育服务行业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
全面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16.在托育服务多元投入保障方面有哪些措施?
将托育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纳入区级政府财政预算。结合实际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机制,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社会主体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托育服务。
支持各镇街通过发放婴幼儿托育服务消费券等形式,引导支持托育服务发展。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对辖区内村居(社区)基层党组织运营的社区托育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深入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撬动社会有效投资,建立托育服务发展的多元筹资渠道。
17.在9月份之后满3周岁,仍在幼儿园托班或普惠托育机构的婴幼儿能否享受托育补贴?
推动出台幼儿园招生季后满3周岁而仍在备案普惠托育机构〔含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的婴幼儿托育补贴办法,实现托幼无缝衔接。
18.托育服务的产业发展环境优化措施有哪些?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开展婴幼儿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婴幼儿产品研发,加快托育产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积极培育托育产品地域品牌。
加强托育产品安全评估和监测、验证和认证工作,推动婴幼儿食品行业规范发展。
推进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制定与落实,推动托育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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