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 视力保护色: | |||
|
东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
|
|||
【基本案情】2024年4月8日,东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通过高空瞭望系统对牛庄镇工业园区进行巡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高处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对该公司高处作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经查,该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是东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在办公楼门口进行高处作业,经查询该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操作证应于2024年2月3日前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进行高处作业。东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员工王联中暂时停止高处作业,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进行高处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17日,东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97号第1档次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