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东区政办字〔2024〕12号
编号: DYDR-2024-0020001 栏目类型: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东区政办字
成文日期: 2024-11-12 失效日期 2029-11-12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11- 12 浏览次数: 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11- 12 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东营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东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区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包含各类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负责制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组织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五)批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区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三)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批复其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六)配合区财政局对其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九条 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股息红利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独资企业要逐步提高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其中: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区政府同意,可在区属国有企业按固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第十二条 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区级国资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

第十三条 转让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缴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根据国家、省、市、区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发生的重大项目支出、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金注入、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省、市、区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七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规定编制中期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国家、省、市、区有关调控政策;

(三)中期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四)上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五)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与区级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其中: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基准日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表决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基准日为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企业清算收入申报基准日为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确定日。

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包括:区属国有企业的本年预计净利润,以及上年应补交净利润、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

第十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于每年规定时间安排编报下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其监管(所属)企业安排编报年度区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其主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

(四)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对其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汇总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区财政局;

(五)区财政局根据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要求在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及时、足额将区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至区财政部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区财政局应当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省、市增加不需要区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省、市、区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八条 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安排编制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条 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企业编制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汇总本单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区政府审定,并按照规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将其监管(所属)企业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组织指导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和有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十条 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东区政办字〔2024〕12号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