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东区政办发〔2023〕7号 |
| 编号: | DYDR-2023-0020001 | 栏目类型: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东区政办发 |
| 成文日期: | 2023-07-14 | 失效日期 | 2026-08-13 |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区教育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 07- 14 | 浏览次数: | 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023- 07- 14 | 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区教育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东营区教育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 “四不摘”的要求,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继续实施教育救助基金使用制度。
第二条 东营区教育救助基金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东营区教育救助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区委副书记任主任,市直驻东营区下派工作队队长、分管乡村振兴和教育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区乡村振兴局、团区委、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
第四条 管委会职责:
1.对教育救助基金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2.制定、审查教育救助基金使用方案;
3.监督教育救助基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教育救助基金募集活动;
2.拟定教育救助基金使用方案;
3.根据管委会的决定,向受助对象发放教育救助金;
4.对教育救助基金的各种原始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5.定期向管委会汇报教育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6.负责将教育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并书面告知捐款企业及个人;
7.自觉接受区审计部门对教育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原则上用于东营区户籍在校就读脱贫享受政策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子女教育救助使用,辖区其他类似情况的贫困学生,经管委会研究,也可享受教育救助基金救助。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形式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制定相应的差异化救助标准。
(一)救助标准:
1.学前教育阶段幼儿,标准为3000元/生/年;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标准为3000元/生/年;
3.高中教育阶段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4.大学教育阶段学生,标准为10000元/生/年。
(二)救助形式:
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救助金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其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其享受的救助金中抵扣。
第五章 基金发放
第八条 教育救助基金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九条 教育救助基金发放程序:
1.区乡村振兴局提供脱贫享受政策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学生名单;
2.管委会办公室拟定具体发放方案;
3.管委会研究审批;
4.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资金发放。
第六章 基金筹集及管理使用
第十条 教育救助基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1.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教育救助资金100 万元;
2.组织募捐,募集的社会捐赠定向用于教育救助;
3.其它合法途径募集;
4.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区财政资金调剂补缺。
第十一条 捐赠人将捐赠资金汇入东营区教育基金会账户,汇款时应注明“东营区教育救助基金”字样。
第十二条 教育救助基金不接受物品捐赠。
第十三条 教育救助基金年底结余部分应当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章 救助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救助基金使用的监督。教育救助基金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教育救助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骗取、贪污、挪用教育救助基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教育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有关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教育救助基金的,由教育部门依法追回救助基金,并取消当年的救助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3日施行,至2026年8月12日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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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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