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营市地震应急预案》和《东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东营区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应急响应
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4.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4.3 资金与装备物资
4.4 应急救援队伍
4.5 应急避难场所
4.6 技术保障
4.7 科技支撑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5.2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5.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5.4 邻区或海域地震应急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监督检查
6.3 预案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营市地震应急预案》和《东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营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1.5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Ⅳ级。
1.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1.5.2 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1.5.3 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1.5.4 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并根据应急需要按程序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支援。
1.5.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工作主体 | ||
人员死亡(含失踪)N(单位:人) | 紧急安置人员 | 地震烈度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N≥300 | 10万人以上 | ≥Ⅸ | M≥7.0级 | Ⅰ级响应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 | 50≤N<300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含) | Ⅶ~Ⅷ | 6.0≤M<7.0 | Ⅱ级响应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较大地震灾害 | 10≤N<50 | 0.5万人以下 | Ⅵ | 5.0≤M<6.0 | Ⅲ级响应 | 市防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 |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M<5.0 | Ⅳ级响应 |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
2 组织体系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组成。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Ⅰ、Ⅱ、Ⅲ级响应由区长担任,Ⅳ级响应由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营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东营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委外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油地校融合发展办公室、区科协、区供销合作社、区红十字会、东营黄河河务局、东营市交警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和保险机构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设若干工作组。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组织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灾区进入应急期;
(3)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及其发展趋势;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6)决定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7)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8)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9)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10)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1)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2)按程序协调当地驻军、民兵等参加抢险救灾;
(13)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4)请求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5)建议区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6)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2)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的组织协调;
(4)负责提出抗震救灾建议和措施;
(5)负责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负责协调外地地震灾害救援队、省地震局、市应急局以及邻县区地震现场工作队有关事项。
(7)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支援和指导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
专家组由应急、人武、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人防、通信、电力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提供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
(3)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4)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和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依法处置地震信息谣传、误传事件。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确定宣传口径,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及时掌握社会舆情,依法处置地震信息谣传、误传事件。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定灾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灾后粮食等战略物资收储、动用和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工作,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东营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震区治安秩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加强重点目标和场所警戒;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或者是身份证号码,若是同户人员可以提供户内成员的信息)进行验证。
东营市交警二大队:负责维护震区道路交通秩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加强重点目标和场所警戒。
区财政局:负责地震应急救援资金筹集、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东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基础地理信息、地理图件准备,制作灾区遥感影像资料,监测震后地质灾害险情,提出震后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意见和应急处置方案。
东营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监测,及时统计和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放射性物质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建设工程的评估鉴定工作,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燃气、排水、热力、市政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和基础设施功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迅速查明所辖道路交通中断情况,组织力量抢修受损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确保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转移。
区水利局:负责灾区大中型水库等水利设施受损情况、危险性预测评估和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供水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和基础设施功能。
区海洋渔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区管辖渔业环境污染、自然灾害进行监测及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加强灾后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根据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按规定发布预警并动用政府储备。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评估和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震情速报,做好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开展震情跟踪和趋势判定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灾区商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红十字会:负责及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按程序发出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国内及国际对口组织的救灾紧急援助。
区人武部:按程序协调当地驻军,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加强对重要机关、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调集消防救援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处置由地震引起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
区供电公司:负责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要。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震灾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2.4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要求,配合和协助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 应急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震级和受损情况以及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震情信息通报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4)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局。
3.1.3 应急部署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2)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情况。
(3)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先期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护、灾民安置、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4)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5)为外来我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队伍提供保障条件。
3.1.4 应急处置
按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程序(3.2.4应急处置)先行开展处置,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发生。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1.5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区人武部,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3)区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长任指挥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局。
3.2.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等力量参加抗震救灾。
(3)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5)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等动态信息。
3.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东营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东营部队,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
(2)医疗防疫。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市派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工作。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镇、街道负责组织环卫力量及时清运垃圾。有关部门单位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单位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区政府并协助有关部门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建设工程评估、鉴定工作,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区教育局组织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启用辖区内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设置需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组织救灾运输力量,保障抗震救灾运力需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配合开辟高速公路救灾绿色通道。
(6)电力保障。区供电公司迅速组织抢修所辖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要。
(7)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油地校融合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单位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道路、石油管道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东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做好地质灾害排查、监测和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区海洋渔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区管辖渔业环境污染、自然灾害进行监测及相关信息发布工作。东营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东营黄河河务局、区油地校融合发展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9)治安维护。东营公安分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新闻宣传。根据区政府的相关指令,按程序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依法处置地震信息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1)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东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协助有关镇、街道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2)恢复生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镇、街道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
(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2)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将初步掌握的灾情、社会舆情及社会稳定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3.3.3 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区应急管理局开赴地震现场,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东营公安分局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依法处置地震信息谣传、误传事件。
(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镇、街道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地震现场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和地震宏观异常调查。
3.3.4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灾情速报;做好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对地震现场的宏观异常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主管部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维护社会稳定。
4.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各级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地震应急救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供销合作社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收集社会层面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4.4 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应当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5 应急避难场所
各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6 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系统建设、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积极对接市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大力推进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运行正常。
4.7 科技支撑
区科技局和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科学技术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区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科技水平和能力。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红十字会、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需要,协调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辖区内陆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工作。
5.2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建议,指导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秩序等工作。
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宣传、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谣传、误传事件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4 邻市区或海域地震应急
受与本区相邻的市区或海域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影响,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发生人员伤亡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全省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东营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上报备案。
6.2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全区实际,起草了《东营区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1日-2023年4月1日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546-8260190
东营区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现将政策草案解读如下:
一、地震应急预案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营市地震应急预案》和《东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营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四、主要内容
预案共分6个部分:总则、组织体系、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其他地震灾害处置、附则。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
(二)组织体系包括: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对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进行了规范,突出了职能工作组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和属地管理责任。
(三)应急响应包括: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进一步明确了灾情定级,分级响应及调整和响应终止相关内容。
(四)应急保障包括: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资金与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技术保障、科技支撑、宣传、培训和演习。重点明确了资金与装备物资保障、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技术保障和宣传保障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地震灾害处置包括:强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特殊时期应急戒备、邻区或海域地震应急。对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特殊时期应急戒备等工作作出明确说明。
(六)附则包括:预案管理、监督检查、预案解释、预案实施时间。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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