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东区政办发〔2022〕15号
编号: DYDR-2022-0020004 栏目类型: 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失效 体裁分类: 东区政办发
成文日期: 2022-07-01 失效日期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区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7- 01 浏览次数: 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07- 01 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区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东营区一般湿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东营区一般湿地认定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东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湿地是指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市重要湿地)以外,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环境功能,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纳入一般湿地名录的湿地。

第三条一般湿地的认定应坚持全面保护、重点突出、分布合理、形成体系的原则。

第四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一般湿地的认定组织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水利、黄河河务、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海洋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湿地认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湿地区位、规模、功能、属性和生态效益的重要性,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市重要湿地)以外,面积达到8公顷及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块湿地或多块湿地复合体,可认定为一般湿地:

(一)区级行政区域内,符合湿地特征,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和生态功能、环境功能的湿地;

(二)分布着具有一定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湿地;

(三)分布着天然柳林、天然柽柳林、盐地碱蓬、芦苇等具有一定代表性、稀有性或区域特色植物群落的湿地;

(四)定期或规律性支持500只以下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

(五)支持不超过涉及市域30%的野生鱼类种类生存的湿地;

(六)具有一定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历史文化、生态旅游价值的湿地;

(七)其他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湿地。

第六条 一般湿地认定分为申请认定和指定认定。

第七条一般湿地申请认定程序:

(一)湿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报材料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初步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估,主要包括对湿地水文、水质、土壤及生物多样性的评估。

(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一般湿地建议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一般湿地建议名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八条一般湿地申报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般湿地申报书。

(二)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

(三)湿地范围图。

第九条一般湿地的指定认定,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适宜开展一般湿地认定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条一般湿地因自然因素湿地面积发生变化,湿地类型发生变化,湿地生态功能下降且经修复仍不符合一般湿地标准的,由湿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专家论证,确实不符合一般湿地标准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同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需要调整边界的,由湿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专家论证,确需调整边界,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同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一般湿地命名方式为:东营市东营区+湿地名。

第十二条一般湿地认定后,应当在湿地设立标志牌,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湿地范围、管护单位、禁止行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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