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东营区烟草专卖局 | 发文字号: | 东区烟专〔2020〕1号 |
| 编号: | DYDR-2020-0400001 | 栏目类型: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03-03 | 失效日期 | 2023-11-30 |
东营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东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 03- 03 | 浏览次数: | 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020- 03- 03 | 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基层服务站,机关各科室:
现将《东营市东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3月3日
东营市东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放管服”和国家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 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 局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东营区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 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东营市东营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受理、审查、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并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使用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 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 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不得 为外商或港澳台地区投资(包括再投资等形式) 的商业企业,或由港澳台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原则;
(二)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 遵循服务社会、便民的原则;
(四) 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原则,对符合合理化布局及 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在同等条 件下按申请受理先后顺 序的原则准予行政许可。
第六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材料构成的独立固定场所,货物存放地(含仓库、储藏室) 均 为经营场所;持证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 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住宅改造的经营场所,场所内的仓库、厨房、卫生间均 视为经营场所。
3.权属自有或租赁时间达到5年以上、具有城建部门核发的
占道经营许可证的冷饮、报刊、电话亭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4.固定经营场所(不含仓库) 实际经营面积不小于30平米;冷饮、报刊、电话亭不小于10平米。
(三) 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 地方。
2.所谓“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 的情况。
3.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方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
4.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最近的零售点的距离。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规定:
(一) 街道的零售点
辖区内所有街道,包括城区街道、乡镇驻地、国道、省道 主要干线等。零售点的布局按照1000 米不超过10个零售点的标 准设置,每增加100 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减少100 米减少1个零售点。道路双侧的零售点均计算在内,零售点之间不设置间 距,单侧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50米。街道长度以设置固定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为起始点,设置临时信号灯的路口不计算在内。
(二) 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的零售点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零售、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 市场内(包括便民疏导点),经营业户在100 户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1个;每增加100户可增加1个,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属于市场规划范围且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设置零售点,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市 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限制;贯穿市场和街道经营的门 面,应同时符合市场内和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且计入市 场内零售点总量。
(三) 居民区和自然村的零售点
街道、城镇居民区按照居民户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300户以下不超过2个,301户以上每增加200 户可增加1个;农村自然 村按其村民人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300人以下不超过2个,每增加200人可增加1个。
店铺在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且在贯通小区内外的道路上的,按照居民小区内零售点布局标准执行;店铺所在道路与小区内不贯通的沿街店铺和开放式居民小区外围的沿街店铺按照一般街道标准执行。
乡镇、农村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适用居民 区标准。
(四)其他零售点布局条件
1.汽车站、空港、码头等距离门口50米以内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候车(机、船) 大厅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
2.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不超过2个;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经营场所,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大型商场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 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 求的零售业态。
3.营业面积在200 平方米的饭店、酒楼、宾馆,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陈列区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
4.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茶楼、KTV、网吧、农家乐等场所,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陈列区的,不受零售 点间距的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
5.连锁经营企业,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受合理化布局的限制。
6.书报亭、电话亭、彩票亭、饮品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 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 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合理化布局要求的,应给予办证。
7.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失业待业人员、普通高等院 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群体申办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证件或证明,凭有效 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同等条 件下,优先审批发证;但实际经 营必须为本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不是本人经营的依法进 行查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 其他法定办证条 件的,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并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
1.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
2.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
第十条 因道路规定、城市建设、政府拆迁需重新申领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迁至同一区域内其他地点经营,经调 查核实,可按本规定要求适当放宽标准,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 布局规定的,优先办理;但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
(一)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 或信息网络经营的;
(五)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 一年内被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彩票亭、饮品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 拟拆迁建筑、危房等。能出具区、县级城管部门占道经营书面 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书面证明的书报亭、电话亭、彩票亭、饮品亭除外;
(九) 经营的场所与其住所没有相对独立的(包括以居民楼 阳台、窗口、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与住所范围无法明确划 分开的);
(十)主要经营餐饮、水果店等场所经营面积少于200平方米的;
(十一) 主要经营药品、五金、化工、洗化、化肥、水泥、石灰膏、油漆、润滑油、化学产品等有毒有害、易挥发、泄露物 质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从事经营服务项目过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易挥发、泄露物质(如家禽屠宰、牲畜饲养) 等有可能会污染到烟草制品,危害烟草制品卫生安全的。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便 利店,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十二)主要经营美容、熟食、面点、洗浴、办公用品、音像制品、计生用品、药品、保健品、花卉、水产、窗帘布艺等经 营范围单一且与日常副食产品无关的店铺;
(十三)距学校(含中等专业、高中、初中、小学)出入口 (含学校与外界相连的出入口) 可行进距离50米内申请办理的;
(十四)地方性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五)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 售点的场所。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领,除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外,许可证登记的主体、企业类型或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重新申领时,应当适用本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不涉及已依法准入的零售许可,但应当作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条件。
第十三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经营面积”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不含生活、办公、停车以及其他使用面积。
第十六条 “人口”是指常住人口数,以全国第六次人口普 查数据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基准。农村人口数以乡镇、 派出所出具证明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东营市东营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