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政办发〔2008〕6号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意见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3-10  浏览数:打印此页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精神及全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区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政务信息资源配置,促进区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共用,服务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长效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要,明确各部门、单位政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责任、权利和义务,搭建并完善全区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制定标准规范,推动重点领域和跨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加强领导。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要按照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正确处理上级与下级、部门与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建设目标和重点,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

(二)需求主导,突出重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必须紧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结合当前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经济运行等政务工作需求,结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重点抓好建设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共享目录体系和标准、健全规范交换机制,建设和整合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业务系统。

(三)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加快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要正确处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保障安全、保守秘密的关系,保护国家安全、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政务信息资源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信息产业局, 区人事局、保密局、监察局、统计局、政府法制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档案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制定全区政务信息资源规划,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区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和重要政务信息资源库;研究制定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办法;采集管理基础信息资源注册目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政务信息共享规则和标准规范,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定期组织全区政务信息资源调查,提出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议。区统计局负责对有关部门采集的基础信息资源进行审核,确保信息资源准确可靠。区保密局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涉及的安全保密制度和相关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安全保密事项。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相应的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保障。区监察局、人事局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组织考核。区档案局负责制定相关政务信息电子档案归档制度和标准。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信息产业局负责统筹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和需求,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标准。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明确内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各部门、单位对各自领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负有采集、加工和管理的责任,负有向其他具有共享权限的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关政务信息的责任;经履行一定程序有权从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取履行职能所需政务信息资源,并对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负有相关责任。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政务信息采集责任公开机制

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由区统计局、信息产业局负责确定法人、人口、空间与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基础信息的采集标准和采集部门,并制定政务信息采集目录,明确有关政务信息采集职责。建立政务信息采集目录,并及时以政务信息采集责任公开目录形式公布。建立政务信息采集申请、查询、注册、备案和协调工作机制,规范政务信息采集工作,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二)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统筹建设机制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要,以及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库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原则,全区统筹集中建设法人、人口、空间与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区信息产业局要建立政务信息数据库备案、注册、运行、更新、注销管理制度,对全区政务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查询机制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新建政务信息数据库或需要共享政务信息时,要通过查询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目录,判断要新建或需共享政务信息数据库是否已经存在;通过查询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判断能否提取可以利用的政务信息,避免重复采集和建设。

(四)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商机制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共享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务信息需求单位向政务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政务信息共享和交换的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填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登记表》报区信息产业局备案。除依法确定不能共享的信息外,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共享政务信息应当免费、及时和全面。

政务信息提供单位不予提供或不能按已商定协议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必须将有关情况、理由报区信息产业局。区信息产业局依据其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提请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后,共享各方应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提供情况和使用情况报区信息产业局备案。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将共享效果向提供部门和单位反馈。

(五)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机制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统筹考虑信息安全。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监管机制,妥善保管政务信息资源,确保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需求方和提供方要签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并报区保密局备案。通过共享取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指定的用途和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六)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资金保障机制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信息化资产的维护经费纳入本单位信息化运行维护费,业务数据采集、共享、维护的经费从本单位工作经费列支。对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而单独建立数据库系统的部门、单位,由区财政局依据数据库运行、更新和维护的实际情况给予资金保障。

(七)建立政务信息共享激励与约束机制

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政务信息共享情况进行考评,对在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因违反保密法规,致使共享信息资源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明确当前工作重点

()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区信息产业局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抓紧组织人员搞好需求调研与目录梳理,分期分批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并通过区政务外网门户网站对外发布,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

()部署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按照“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资源整合,立足应用”的原则,在项目一期的基础上,集中部署区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提供支撑服务。

()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配套措施

由区信息产业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制定政务信息采集、共享、交换、数据库管理与使用、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等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与操作规程。

()结合应用,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结合全区重点工作,推动领导决策支持、应急指挥、行政审批、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教育教学、企业与个人信用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对上述各方面工作,各责任部门、单位要会同区信息产业局制定政务信息共享方案,并负责具体协调与实施工作。信息共享方案必须遵循全区统一规划、标准和管理要求,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实施。

 

附件:1东营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第一批)

2、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登记表

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

4、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东营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第一批)

编号

单位名称

政务信息共享内容

序号

具体内容

1

区发展和改革局

1

中长期发展规划信息

2

国民经济运行信息

3

社会事业项目备案信息

4

农业、水利项目审核信息

5

高新技术项目审核信息

6

商贸项目审核信息

7

公路项目审核信息

8

35kv以下的能源项目审核信息

9

新上或技改工业项目审核信息

10

外商投资项目审核信息

11

房地产项目核准信息

12

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信息

13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2

区教育局

1

幼儿园基本信息

2

小学学生学籍信息

3

初中学生学籍信息

4

教师资格信息

5

社会力量办学审批信息

6

民办教育机构信息

3

区科技局

1

科技项目信息

2

科技成果信息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

4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信息

5

科技进步奖信息

4

东营公安分局

l

新生儿户口登记信息

2

死亡注销信息

3

暂住人口信息

4

出租房屋登记信息

5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信息

6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信息

7

爆炸物品购买许可信息

8

爆炸物品运输许可信息

9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信息

10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信息

ll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信息

12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信息

13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信息

14

营业性射击场经营许可信息

 

 

 

 

 

 

 

 

 

5

 

 

 

 

 

 

 

 

 

区民政局

l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信息

2

社区服务单位信息

3

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

4

革命残疾人员信息

5

优抚对象信息

6

革命烈士信息

7

退役军人安置信息

8

婚姻登记信息

9

福利企业信息

10

福利机构信息

ll

社会救助信息

12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信息

13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

14

救灾信息

15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信息

16

收养登记信息

17

地名信息

18

行政区划信息

6

区司法局

l

公证员执业资格信息

2

公证处设立审批信息

3

律师事务所信息

4

律师执业资格信息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