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政办发〔2008〕5号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3-10  浏览数:打印此页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条例》正式施行前的准备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东区政办发〔200766号),制定出台了《东营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格式、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条例》,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社会公众、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社会发展为目标,按照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拓宽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权利,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促进文明和谐中心城建设的总体要求,为5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准确施行创造条件。

二、公开的原则、范围和方式

(一)公开原则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确定的“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整体推进、由近及远、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将《条例》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

(二)公开范围

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当前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是对本届政府任期以来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清理。

对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予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

(三)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1、主动公开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2、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规定对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向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受理并给予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只对申请人公开。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

(一)制定《东营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订《东营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于20082月下发执行,作为我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依据。

(二)梳理信息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各自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要抓好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和更新。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财税、工商、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公安、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关注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加大梳理力度。对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防止简单化和极端化操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应于20081月完成各自的政府信息梳理工作。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区政府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编制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通过政务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询场所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并按要求进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正式公布前,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20082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并报区信息产业局。

(四)公开信息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公开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进行。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者提供必要的帮助。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等设施,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应于20084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的公开。

(五)受理申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要规范受理程序,并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提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申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应于200851日起开始受理申请。

(六)编制年度报告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做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本级政府及部门当年的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31日前报送区信息产业局。区信息产业局每年331日前公布上年度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总结分析。

四、保障措施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准备和管理工作要统一协调,整体推进,全面安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一)高度重视公开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做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确定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区政府确定区信息产业局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均要确定各自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能职责,落实工作任务,解决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三)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为做好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成立了东营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监察局、人事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物价局、保密局、档案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信息产业局,具体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依照《通知》精神贯彻落实。

(四)认真梳理信息

梳理政府信息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涉及面广,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东区政办发〔200766号)要求,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选用政策观念强、熟悉政府工作程序、具有吃苦敬业精神的工作人员,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认真进行梳理整理。区信息产业局和保密局要严格把关,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做到内容完整、界定准确,确保国家秘密等信息不失密、不泄密。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面临新问题的研究,认真为各部门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五)稳妥处置申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确定受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受理岗位培训,制订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改善受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六)落实工作经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区信息产业局要会同区人事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学习《条例》,采取培训、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推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门户网站、区广播电台、区电视台要设立专栏,积极宣传《条例》,努力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七)加强工作监督

区监察局要加强对《条例》施行准备工作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并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内部监督,并鼓励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工作。

区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要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务督查考核体系,促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