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业务协同,推进政务公开,降低行政成本,优化政务信息资源配置,提高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和规范服务水平, 规范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营区各镇、街道及区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资源指各机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各种业务数据的集合。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诸多机关单位在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法人、人口、空间与自然资源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合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等数据库;
(五)专业数据库指各机关单位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以及面向跨部门和领域应用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六)节点数据库指各镇、街道范围内的综合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需求原则。机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能提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需求,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等;
(二)供方响应原则。掌握共享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应当对其他机关单位的共享需求及时给予响应;
(三)协调确认原则。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对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进行备案,界定全区共享信息的条目、种类及范围,制定《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凡列入《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共享;
(四)统一标准原则。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负责信息共享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保障安全原则。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构建全区机关单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监管机制,保护国家安全、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确保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需求方和响应方要签订政务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并报区保密局和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六)无偿共享原则。各机关单位之间应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响应方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应当免费、及时和全面。信息响应方不予提供或不能按已商定协议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必须将有关情况、理由及时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五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与全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六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基础层、平台层、专业层和节点层四个层次,逐步整合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建立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交换平台和构建区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并负责区政务信息资源系统和相关数据库及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安全监控和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具体目标和相关责任,各机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 信息采集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各机关单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共建共用”的原则,采集共享信息应当符合《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单位应按照《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规定,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建设、更新与维护,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各机关单位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档案主管部门对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存储方式及实施进行指导,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电子形式的政务信息资源归档标准,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第十一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机关单位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机关单位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根据业务工作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建立完善各自的专业数据库,涉及共享信息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应符合《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及相关标准。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综合考虑需求情况、保密级别等因素,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
(一)强制共享类。指可供机关单位内部无条件、无偿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二)受限共享类。只能按有关规定提供给指定的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三)非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列入非共享类的,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明确依据。
第十四条 按照共享需求的原则,需求信息的机关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共享需求,掌握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按照其他机关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的需求情况和相关规定,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可共享信息的详细清单。
第十五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及相关规定审核后,提出各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协调各机关单位分别确认,编制《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
第十六条 《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是实现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机关单位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详细列明各机关单位所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标明共享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类型、存储格式、密级、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
第十八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制定、发布及解释,并根据各机关单位的共享需求,对《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是全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主要载体。各机关单位应根据《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采用在线查询、数据交换等方式共享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中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十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构建全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与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接口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为各机关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基本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交换目录与采集目录,提供信息查询、定位等服务,并在全区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上建设政务信息资源服务系统和实施后续操作。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托“数字化东营”城域网,保证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与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之间的实时连通;各机关单位应当按《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规定的时限,向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上传和更新共享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机关单位如对其他机关单位提供的信息有疑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该信息的机关单位予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机关单位根据《东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获取的政务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六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和节点数据库的基础上,要结合全区重点工作,推动领导决策支持、应急指挥、流动人口管理、行政审批、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教育教学、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企业与个人信用、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支持面向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各机关单位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章 信息共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获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单位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各机关单位应确保本单位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资源不能列为共享。若确需列为的,提供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该保密信息的共享范围,共享该保密信息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该信息的提供单位签署共享安全保密协议。通过共享取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指定的用途和范围,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评估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总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单位提供共享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及利用频率等,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发利用的评估体系,于每年年底对各机关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监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工作,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工作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关单位有权向区监察部门或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监察部门对该机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未将应当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时共享的;
(二)提供的共享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将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
(五)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七)未经授权,对共享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共享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
(八)监察部门认为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重点信息资源建设和维护年度计划,区发改部门给与重点立项,区财政部门给予资金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