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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政办发〔2007〕15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单位:
《东营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八日
东营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七统一”管理规定,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活动,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促进全区信息化工作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网络设备购置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单纯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单机版软件产品,且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属此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第五条 区信息产业局是本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承担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和保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区直各部门、单位申请区财政投资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应向区信息产业局申请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需先行到区保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属于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使用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相关项目资料报送区信息产业局备案。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区直各部门、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且不需要区财政资金配套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需到区信息产业局办理备案手续。一次性购买办公自动化设备或单机版软件产品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相关单位需到区信息产业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区信息产业局发出通知,组织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相关申报表;
(二)区信息产业局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三)初步评估合格,由申报单位提交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设计方案,区信息产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复评;
(四)经复评合格的项目由区信息产业局报请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列入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特殊需要的需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到区信息产业局办理相关手续,由区财政追加预算。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省、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关资质认证。
第十四条 区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应由区信息产业局按相关招标规定,报区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我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二)采用技术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遵守国家、省、市、区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列入区财政预算的信息化项目,按使用单位提出需求建设方案,由区信息产业局审核后统一组织实施;未列入区财政预算的信息化项目相关建设方案,需到区信息产业局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在进行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时,必须同时进行信息化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必须保证和满足信息化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合同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未经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竣工后,由区信息产业局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联合进行验收。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需有区保密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审请,直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营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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