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区政办发〔2007〕35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东营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区安委职责
2.3 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医疗卫生救助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沟通与协作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跨镇(街道)、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所在地镇、街道为主,实行各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各镇、街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综合协调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镇、街道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家救援力量等。
2.2 区安委会职责
区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3 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作为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管、指导各镇、街道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6)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2)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的应急救援由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
(3)道路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交警一、二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东营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4)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海上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6)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质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7)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
(8)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9)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东营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10)区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民兵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
(11)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2)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13)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
(14)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区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
(15)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由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
(16)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区农业局负责协调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17)海洋监测和海洋预报等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18)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东营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19)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区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在铁路、民航、海上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镇、街道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区安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范图见附件1。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区政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区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及时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响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区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决定。区政府或区安委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见附件2。
4.1.1 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Ⅳ 级响应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或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东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东营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营区燃气(热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时,按照《东营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东营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海上人命救助、海上交通和海洋渔业安全事故灾难,按照《东营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东营区海洋渔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灾难,按照《东营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按照《东营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发生事故灾难,按照《东营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2 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赶到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Ⅳ级响应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镇(街道)、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区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区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区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2.1 区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4.2.2 区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镇和街道、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区政府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所在镇、街道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或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事故灾难发生地所在镇、街道卫生防疫部门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区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4.9 信息发布
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可能产生社会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区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布应急结束。
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区政府或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镇、街道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区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有关部门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区卫生局及各镇、街道卫生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