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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政办发〔2007〕34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东营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 预测、预警和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4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电力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物资保障 5.8 资金保障 5.9 技术保障 5.10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6.2 抢险物资补充 6.3 损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保险与补偿 6.6 总结与评估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提高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内台风、风暴潮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坚持“防避抢”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区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御台风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御台风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御台风工作。 2.1.1 区防指组织机构 区防指由区长任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区人武部部长、胜利石油管理局生产管理部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区河务局局长、区城管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指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贸局、区安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东营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局长、区人事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林业局、区供销社、东营国土资源分局、东营粮食分局、区供电公司、龙居镇、胜利街道办事处、黄河路街道办事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御台风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区防御台风政策和制度,组织制订全区防御台风方案,组织实施防台救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御台风设施、重点防潮工程规划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东营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御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御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随时掌握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道路通行情况,为领导和抢险救灾车辆引路并确保畅通。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区台风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区防御台风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东营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具体实施全区的防御台风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做好灾害性海洋潮位和海浪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信息,负责台风影响前出海渔船返港避风、沿海养殖户的安全转移和生产保障措施以及灾后渔业生产的恢复工作,并参与防台风决策。 区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城市防御台风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民用设施的防御台风保安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城市防御台风规划制订工作,组织、指导中心城市政设施的防御台风保安工作。 区交通局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的防御台风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防御台风工作。配合做好防御台风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负责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调度落实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防御台风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工作;提供道路通行情况信息;台风影响期间通知出海运输船回港避风,注意渡轮安全运行。 各镇、街道负责区域管辖范围内防潮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区域管辖范围内的防御抢险。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防潮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防潮工程的修复。负责已建防潮工程安全的监督。 区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御台风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乡镇企业的防台安全,协调防御台风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区卫生局负责台风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后传染病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防疫和医护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御台风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指审定的台风动向、灾情和各地防台动态。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防御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重要工程设施安全防台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协调东营军分区、济军生产基地、武警支队等实施防台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防台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胜利石油管理局生产管理部负责编制胜利油田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做好防台人员、材料、物资的调度和信息的上传下达。 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在区防指领导下,做好交办的防御台风相关事宜。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防御台风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防御台风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防御台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和审核防御台风调度方案,研究制订防台应急措施,并协助各级政府、防指实施防潮工程建设;研究制定年度防御台风工作计划,落实防御台风目标责任制;负责掌握全区台风动态、灾情并及时准确预报、预测,向有关部门、领导提供信息;组织指导全区防御台风工作,督促检查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区防潮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台风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3 预测、预警和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区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防指。 3.1.2 当预报即将发生台风灾害时,各级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有台风形成时,水利、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应在20分钟内报到区防指,重要台风信息应在10分钟内报到区防指,为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台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黄河、水利部门负责江河的水情监测和预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其它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各级防指及相关部门报告。 3.1.4 防办负责收集整理台风信息,分析台风与降雨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对策,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防指。 3.2 预警 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 3.2.1 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Ⅳ、Ⅲ、Ⅱ、Ⅰ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3.2.2 预警及发布 (1)农业部门联系市气象局负责台风的预警,发布有关台风(含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3)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4)城管部门负责市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5)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养殖、渔船避风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做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6)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7)防办负责江河水情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8)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的信息。其它部门做好相关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工作; 区防指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3.3 预防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的有关方面的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风暴潮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3.3.1 防台风检查 (1)区防指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2)水利、海洋与渔业、城管、电力、交通、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利、渔业、城管、电力、交通、学校等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3.3.2 防台风巡查 水利部门应建立堤防(挡潮闸)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城管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建筑物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它部门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响应,应急响应也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1.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预报未来72小时内台风中心到达我区海域,风力达6级或6级以上; (2)预报台风中心距我区海域约600海里; (3)预报48小时内降雨50毫米以上。 4.1.2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台风中心到达我区海域,风力达8级~9级; (2)预报台风中心距我区海域约400海里; (3)预报24小时内降雨80毫米以上。 4.1.3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台风中心到达我区海域,风力达10级~11级; (2)预报台风中心距我区海域约200海里; (3)预报24小时内降雨100毫米以上。 4.1.4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预报台风风力达12级或12级以上; (2)预报台风中心距我区海域约100海里; (3)预报24小时内降雨150毫米以上。 本预案中Ⅰ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响应由区防指批准后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防办批准后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依次为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响应行动内包括信息报送与处理、指挥与调度、群众转移与安置、抢险与救灾、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动员社会力量等。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区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情况,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人员的保安工作。 (3)掌握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区防指和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4)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副指挥或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水利、海洋与渔业、城管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区防办在5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指导全区防御台风工作。 (2)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内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 (3)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 (4)组织人力、物力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与实施。 (5)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 (6)区防办在区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区防指指挥、副指挥,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防指,通报防指各成员单位。 (7)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做好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区防指成员参加,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2)区政府、区防指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各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组织抢险队到岗到位待命。 (3)区防指组织专家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并在3小时内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4)区防指根据情况,宣布我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5)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6)水利、海洋与渔业、城管、农业、交通、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7)国土资源、交通、电业、建设、海洋与渔业、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8)各级防办要及时掌握水情、灾情,及时向区防指汇报,并据情提出防御台风抢险的意见。 (9)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指挥。 (10)渔业与海洋局、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做好渔船回港工作,并会同边防支队、交通局、公安等有关单位做好渔船救护、渡轮安全等工作。 (11)群众迁安救护。各级政府均要由一位负责同志挂帅,由民政、公安、卫生、粮食、物资、交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迁安救护指挥部,领导好搬迁救护工作。分片包干,有计划、有秩序地完成迁安救护任务,尽最大努力,减少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2)区教育局、民政局及各镇、街道根据情况,通知各学校停课放假、危房人员撤离。 (13)区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不定期在区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4.2.4 Ⅰ级应急响应 此响应阶段,防御台风工作成为全区的中心任务,需全党全民动员,全力以赴投入防台风斗争。区防指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我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组成强有力的防台风指挥中心,并随着台风强度的发展,及时做出重大决策。区、镇(街道)均应以党、政负责同志为主,组成前后方两套班子,前方指挥抗御台风,后方做好后勤供应。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区防指成员参加,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会议内容:通报天气情况;对当前防台风、风暴潮的形势进行会商;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值班人员、车辆、通讯方式,通讯工具保持24小时畅通;根据情况要求有关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召开全区防御台风紧急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台救灾工作。 (3)区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各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组织抢险队到岗到位待命。 (4)区防指组织专家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并在1小时内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5)依法宣布我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6)在半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在特殊情况下,请求技术、物资等支援。 (7)水利、海洋与渔业、城管、农业、交通、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8)国土资源、交通、电业、建设、海洋与渔业、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区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9)各级防办要及时掌握水情、灾情,及时向区防指汇报,并据情提出防御台风的意见。 (10)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指挥。 (11)渔业与海洋局、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做好渔船回港工作,并会同边防支队、交通局、公安等有关单位做好渔船救护、渡轮安全等工作。 (12)群众迁安救护。各级政府均要由一位负责同志挂帅,由民政、公安、卫生、粮食、物资、交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迁安救护指挥部,领导好搬迁救护工作。分片包干,有计划、有秩序地完成迁安救护任务,尽最大努力,减少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3)区教育局及时通知各学校停课放假,民政局及各镇、街道及时通知危房人员撤离。 (14)区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不定期在区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4.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在区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新闻机构会同各防指负责人做好对防御台风动态信息的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迅速拟定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及时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防御台风抗灾信息原则上由区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后发布。 防台风抗灾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区防办会同区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对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灾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区防办核实后,按本区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进行报道。 4.4 应急结束 当台风已过,风力减弱至6级以下,对我区沿海无影响时,区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应当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台抗灾现场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区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区防指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发布,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突击力量。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社区、村居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水利、海洋、公安、消防、卫生、城管、电力等部门应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指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5.2.1 防台风救灾队伍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防台救灾的重要力量。 (2)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向上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指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向上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指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指军队成员单位向上级军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沿海群众的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5.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指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防疫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卫生、农业、畜牧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风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求助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5.7.1 物资储备 (1)区防指、重点防洪防潮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台风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区防指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区防指储备的区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灾害的镇、街道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灾害镇、街道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5.7.2 物资调拨 (1)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2)区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区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镇、街道防指向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办下达调令。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抢险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8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民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5.9 技术保障 建设和完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不断提高台风预报、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预报和抢险能力;完善区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区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工作。 5.10 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防指应定期与不定期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防御台风公众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防指负责镇、街道防指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镇、街道防指负责村居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指实施防御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发生台风灾害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各级政府要行动起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生活,领导和组织灾后各项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人生活污染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损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工程应力争在下次台风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保险与补偿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6 总结与评估 每年区、镇(街道)防指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台风抗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御台风和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台风抗灾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热带气旋、热带气旋分级、热带气旋灾害、风暴潮定义如下: 热带气旋:是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 热带气旋分级:按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的大小进行分级。1989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统一分级方法,近中心最大风力在8级~9级(风速为17.2m/s~24.4m/s)时称为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在10级~11级(风速为24.5m/s~32.6m/s)时称为强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在12级或12级以上(风速>32.6m/s)时称为台风,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均简称台风,本导则统称为台风。 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大风;②暴雨,③风暴潮。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级防指报请党委、政府给与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灾害 预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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