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4-12-28 14:39:00  浏览数:打印此页
  

东区政发〔2004〕27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切实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范围
  北二路以南、淄博路以北、云门山路以西、西五路以东,总面积约1.2平方公里。
  二、有关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烧区作为清洁能源示范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所有单位必须于2004年12月30日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全部改用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原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等)、含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含硫量大于0.5%且灰份大于0.01%的轻柴油等。
  三、监督管理
  区环保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引导区域内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尽快改用清洁能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露天烧烤现象发生。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