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区政发〔2004〕25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区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区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东营区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标准、来源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标准和来源 1、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2、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东计育字〔2004〕32号文件,《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60%由市财政承担(每个扶助对象30元/月),40%由区财政承担(每个扶助对象20元/月),并列入财政预算,以后年度符合奖励条件增加人口的扶助资金,按照上述比例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区计生局备案; (五)市计生委备案。 区计生局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变化情况。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1、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区计生局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各镇、街道进行发放,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2、奖励扶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3、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区财政局将奖励扶助金纳入预算决算,将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配套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向市财政局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各镇、街道持发放表到区计生局办理拨款,区计生局及时掌握各镇、街道计生办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 3、严禁利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四、奖励扶助工作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调查摸底、张榜公布、逐级审核、公布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三)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领导 奖励扶助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张传胜区长任第一组长,刘美华副区长任组长,纪检、监察、财政、计生、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东营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工作小组”)和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计生局,负责对全区奖励扶助工作的协调指导。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把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镇、街道不按规定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评估与监督 (一)区协调工作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对奖励扶助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区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如实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实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每年由区财政局、计生局组织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六)建立观察员制度。区协调工作小组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区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八、奖励扶助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镇、街道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区协调工作小组反映上报。 (二)积极探索和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制度,以及运行机制和安全可控的社会化资金发放方式与渠道,确保执行奖励扶助政策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将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区财政局将奖励扶助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得因此挤占其他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区计生局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六)认真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七)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镇、街道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有关经验和问题报送区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九、其他事宜按照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东计育字〔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