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6-3-22 10:11:20  浏览数:打印此页
  

东区政发〔2005〕17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5〕94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东政发〔2005〕15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我区确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为做好我区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党和政府了解农业、农村和农民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农村社会经济信息,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区农业资源丰富,查清我区农业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区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镇、村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面广,普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各镇、街道于2005年12月10日前,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村级普查机构于2005年12月20日前组建完成,确保普查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物资供应等方面要给予保障;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报道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镇、街道和村两委的作用,认真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根据普查工作总体安排,及时做好调查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四、普查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此次农业普查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一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要把此项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农业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需要广大基层干部及农民的积极配合和参与。凡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各级农业普查机构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所取得的各项资料,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管理,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