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区政发〔2005〕1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心国防事业、支持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现实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强化政府调控力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 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劳动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数量要达到接收退役士兵总数的10%。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省属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履行安置义务。 三、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各部门、单位都要在经济扶持、政策优惠、技术培训等方面积极扶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力争今年自谋职业率达到30%以上。积极落实扶持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切实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区财政要列入预算,补助标准为城镇义务兵3万元,转业士官5万元。二是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发放。三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的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区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可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应接收总计划的50%。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为每个安置指标8—10万元。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将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大公开安置力度。按照建设“阳光政府”的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继续采取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程序和考核结果予以公开。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由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妥善做好进藏服役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可与城镇义务兵同样对待,由政府尽量安置在企业;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称号的,如本人提出申请,退伍时可以落非农业户口,并妥善安置;对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落非农业户口并优先予以安置。 四、落实各项政策,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应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务督查,严格进行考核。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对拒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按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民政、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