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区政发〔2004〕32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保障全区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艾滋病防治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部分职责部门、单位重视不够,公众缺乏艾滋病防治意识和专门知识,监测网络不健全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有效的工作,切实防止艾滋病在我区的传播与蔓延。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断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要加大艾滋病初筛检测工作力度,根据其传播途径和规律,及时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要求是:临床用血全部经过HIV抗体检测;对需要配血的所有手术病人,必须进行术前HIV抗体检测;对查处的卖淫嫖娼者、吸毒者和在押劳教等人员实行强制性HIV抗体检测;对特殊人群在定期的健康体检中增加HIV抗体检测项目;对孕妇的产前检查等要增加HIV抗体检测项目;对其他的常规健康查体可视情增加HIV抗体检测项目。 (一)切断血液传播途径。血液和血液制品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制品;加强对非法采(供、用)血液、生物制品、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坚决切断艾滋病经血液途径的传播。 (二)控制性传播途径。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采取适宜的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在经营场所、车站、机场、码头、工地、旅游风景区等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设立安全套自动销售设备,不断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坚决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的传播。 (三)阻断母婴传播途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坚决阻断艾滋病经母婴途径的传播。 (四)控制艾滋病在共用注射器吸毒者中的传播。依法严厉打击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吸毒者实行强制戒毒,坚决控制艾滋病在共用注射器吸毒者中的传播。 (五)杜绝艾滋病的医源性传播。建立健全消毒防护管理制度,严格医疗器械的消毒、灭菌,规范操作;加强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在购进、保管、使用、回收、毁型、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安全处置医疗废弃物,同时做好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杜绝艾滋病的医源性传播。 三、抓好宣传教育,提高防治水平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健康教育进家庭、进课堂、进社区、进农村、进公共场所的“五进”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科学防治知识的普及,使公众科学地认识艾滋病,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方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公众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切实提高防治工作水平。到2005年,公众对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5%以上、在农村达到60%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到90%以上。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区卫生防疫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管理和提供咨询性服务。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可在卫生防疫站和定点医院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抗病毒治疗。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病人,应当回原籍接受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患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认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区卫生防疫站要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随访,降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失访率。区卫生防疫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疫情资料以及有重要意义的流行病学资料要按规定时限逐级报告,妥善保存并注意保密。 四、保证经费投入,落实救助政策 各级财政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不断增加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和防治条件,满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人员培训、疫情监测、哨点设立、健康教育等各项经费需要。要高度关心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努力改善其工作和生活环境,建立职业暴露人员的保障制度,对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劳动,增加其收入;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病人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子女就学困难者给予资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要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和家庭相结合的方式,为其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 五、认真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根据市政府安排,将东营区确定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求在狠抓“发现”环节、切断艾滋病的传播渠道、对高危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依法科学防治等方面开展综合防治试验。近期的工作重点是要搞好对高危人群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定点医院与家庭治疗、社区治疗相结合的治疗管理模式,为防治工作积累经验。要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艾滋病防治事关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了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负责艾滋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的艾滋病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对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会同计划、科技、财政、计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并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毒、非法采血活动;负责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负责对因私出境人员出境前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对妨碍干扰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高危人群以及羁押和被监管人员的HIV抗体检测工作;配合卫生部门贯彻落实有关艾滋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对因艾滋病致贫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低保救济,保障他们的生活,对受救助人员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受救助人员进行HIV抗体监测。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的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防治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有关人群进行HIV抗体监测。 工商部门负责对娱乐服务场所和集贸市场的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配合文化、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管理规范和进行HIV抗体监测。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城镇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本医疗待遇;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药监部门负责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审查报批和质量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并按照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 计划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方针、政策及总的要求,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制定全区艾滋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监督,检查落实。 科技部门负责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和有关的技术服务。 司法部门负责把国家有关防治艾滋病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对高危人群和各种在押人员以及被监管的人员进行有关防治艾滋病法规的宣传教育。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组织各文艺团体运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加强各种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教育部门负责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计划;在全区中小学中开展“换水游戏”活动,“换水游戏”活动率在小学达到50%,在初中达到80%,在高中达到100%。 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及咨询服务。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安全套。 农业部门负责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会同卫生部门编写、印发适合我区实际和农村特点的宣传材料,并负责发放,在疫情比较重的地方做到村村有挂图,户户有宣传册。 交通部门负责在候车室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栏和宣传牌;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显要位置张贴宣传品。 其他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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