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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容坏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坏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五)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集中执法活动。
(八)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行政执法行为的督察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
(九)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服装、装备工作。
(十)会同东营公安分局领导区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并负责其日常工作的管理。
(十一)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本局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安全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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