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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油区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拟全区油区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办区油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制订全区油区综合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处理油区工农关系。 (五)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区单井协议油的运销、结算;负责辖区内的石油油品、油料和油田物资器材外运的检查;负责核发辖区内油田打井、临时用地、施工作业核准证。 (六)负责制订油田边远单井、零星油气区块及油田难动用储量开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油田移交地方的边远单井实施统一管理;组织与油田联合开发零星油气块及难动用储量。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油区秩序综合治理。负责取缔油区内非法建设的小土炼油、小工厂、小轧钢、小陶瓷炉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查处非法外运油品、油料和油田物资器材行为,查处在油气管线上的违章建筑,查处非法利用油田资源进行变相生产、变型加工的行为。 (八)负责按规定收缴油区管理的有关规费。 (九)负责全区油区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油区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