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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全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全区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三)管理全区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体育事业,指导、协调全区群众性文化事业及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和开展国民体质检测;负责对健身气功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各类艺校、体校、武校。
(五)管理全区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区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发挥区图书馆的龙头带动作用,组织推动全区图书馆事业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促进各类图书馆相互合作、协调发展。
(六)负责全区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指导、规划城镇影院改造,推动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的发展。
(七)管理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区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及出境、宣传等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和宣传工作;培训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干部和专业人才;监督执行出版物质量标准。
(九)归口管理全区文化、体育市场;负责文化娱乐及其他营业性文化活动的管理;组织全区文化、体育市场稽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经营及电子出版物、书报刊经营活动。
(十)审核、报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总发行单位;审核、报批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页码等项目的变更;审核、报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发行集团、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涉外代理等机构的设立;审核、报批出版物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审核、报批图书、电子出版物二级批发单位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十一)监督管理印刷业;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各类出版物的审读工作。
(十二)负责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十三)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承办涉外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
(十四)确定全区竞技运动项目设置和布局,完善训练体制;组织参加市内体育竞赛,承办区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市级竞赛,拟订全区性体育竞赛制度、计划,管理指导全区体育竞赛工作。
(十五)归口管理全区对外文化、体育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体育交流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十六)管理全区体育彩票的发行工作。
(十七)负责本辖区文化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十八)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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