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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拟定全区卫生工作政策措施、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与调整全区卫生资源,拟定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卫生统计与发布卫生信息。
(三)研究拟定全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政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五)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质量实行监测。
(六)组织实施公民无偿献血,依法监督管理临床用血。
(七)研究拟定全区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督导医学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管理卫生技术准入和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及应用。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包括矿山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负责全区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九)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宏观管理,发展医学教育,培养卫生技术人才。
(十一)组织开展全区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十二)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三)承担区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交办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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