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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统计工作政策规定、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
(二) 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省、市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定适合我区情况的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统计标准,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区统计标准,指导部门统计工作,负责全区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监督,审核各镇、街道、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区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 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网络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 管理国家统计局划拨的统计事业费。统一管理本区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和普查机构。负责对镇、街道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七) 组织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市及以上统计报表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干部培训及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八) 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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