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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编制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三)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四)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区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五)管理、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六)指导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工作。
(九)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区“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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