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频道 >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水利局 >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全区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组织拟定全区和跨镇、街水的长期供应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区水资源、水质监测公报,指导全区水文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定向水域排污的新建和扩建排污口。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镇、街间的水事纠纷,受区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区际间的水事纠纷。
(六)负责水费、河道维护费等水行政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管理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编制、审查区内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和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和监督。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河道、水库及河口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镇、街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和镇、街供水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等项工作。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工作,发布水利信息,管理水利信息网络,对较大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负责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国有荒坡的审批。
(十五)负责渠堤、输水建筑物以上的交通桥确需兼作公路的审批。
(十六)负责河道采砂、取土等许可。
(十七)负责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十八)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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