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区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镇、街道审计机构的业务。 (二)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执行和完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直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区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 7、区直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区长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受理镇、街道审计机构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所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组织对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的单位副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领导镇、街道审计机构、协同镇、街道党委管理镇、街道审计机构领导干部。 (十)承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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