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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旅游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旅游工作。 (二)拟定并指导实施全区旅游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组织、指导重点旅游区域规划的编制、重点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开发工作,引导全区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全区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旅游业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公司)的审报,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出国旅游和赴港、澳、台地区及边境旅游政策,负责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我区开设旅游机构的审报事宜和管理工作,审批申报派驻区内的旅游机构组织开展全区旅游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监督、检查全区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七)监督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登记制度,指导和组织全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八)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指导全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 (九)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