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林业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 拟定全区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滩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管理;组织、指导林业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及林业良种的审定。 (四)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检测和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调处林权纠纷;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和报批;依法办理、指导和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 (五)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协助市拟定及调整全区的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有关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区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六)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森林案件,指导全区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管理疫区和保护区。 (七)指导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区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报批。 (八)负责全区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管理区级以上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区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九)制定全区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制定全区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和外事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十三)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