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奖惩建议,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和人口预测工作。 (三)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 (四)主管全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五)编制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监督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社会抚养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计划生育药具计划,指导和监督药具的供应、发放与管理,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生殖保健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工作。 (七)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调研工作和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八)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九)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