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频道 >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教育局 >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区教育工作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提出全区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区的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中初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等工作,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情况组织进行督导和评估。
(四)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区教育体制与力、学体制的改革,统一规划直属学校、幼儿园布局,负责全区初中阶段及初中以下阶段学校的设立、撤并、布局结构调整和年度招生规模的审批工作,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籍管理。
(五)主管全区教师工作,规划、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自费生转地方城镇户口的审核工作,归口指导、管理全区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和就业制度改革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与措施,编报区级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监测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管理直属学校、单位的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和教育系统的专项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统筹管理区级教育费附加,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境)外对我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七)归口管理全区的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全区自学考试工作;规划、指导民办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八)规划、指导、协调本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技术装备、电化教育、勤工俭学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九)规划、组织指导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组织学校承担国家、省、市、区下达的科研项目,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美育工作以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全区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工作。
(十三) 代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职能。
(十四) 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五)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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