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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规划。 (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邻县区和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及市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负责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全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七)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八)参与协调区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协调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物。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对全区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承办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