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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的海洋与渔业政策、规定、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海洋开发和渔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
(三)负责管理海岸带、海岛、内海等管辖海域的使用;负责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四)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区沿海滩涂的管理使用工作。
(六)负责全区渔港和渔船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的水产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八)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防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工作,参与渔用药物和饲料的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指导海洋与渔业人才培养、教育工作。
(十)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基本建设、统计、财务、信息、资料、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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