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区公安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控制危害国内安全和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情报和动态,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案件的侦破工作;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以及重大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组织指挥重特大系列案件的侦破和全区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四)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指挥处置重大骚乱、重大群体性闹事、非法游行、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重大治安事故,侦破重大治安案件。 (五)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核准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事项。 (六)指导、监督全区消防工作,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其他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七)加强油区治安工作,维护油区治安秩序。 (八)协助市公安局管理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警用机动车辆、警用车辆管理工作。 (九)指导公安派出机关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民间举办的或营业性的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涉及公共场所的安全审查工作。 (十)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治安拘留所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对实行治安行政拘留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领导人、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区公安信息通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的研究和建设,为重特大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和行动支援。 (十四)组织实施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六)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或督办全区公安机关和队伍中发生的违纪案件和问题。 (十七)负责受理户口住西城的除公务员、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国有企业职工外的居民出入境申请、审核工作。 (十八)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