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政法工作、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批示,根据上级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指导政法各部门和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工作。 二、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对一定时期内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参与依法治区方针的实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四、组织开展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政法工作改革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五、检查监督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督促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六、支持、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查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及非法干涉、干预和影响政法干警执行公务的事件;督促、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查处大案要案,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指导全区政法部门信访工作。 七、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理的有关政策的措施。 八、研究制定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措施;协助区委组织部考察、管理政法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助区委组织部审核区政法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组织指导政法部门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九、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政法、综合治理宣传工作,推广政法、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政法、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十、办理区委、区政府和市委政法委员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