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区政办发〔2006〕18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家庭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东营区农村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家庭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自即日起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东营区农村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家庭奖励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努力在全区形成关爱女孩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奖励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标准,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调查摸底、张榜公布、逐级审核、开通监督电话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以奖励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奖励资金来源及标准 (一)资格确认 1、夫妻双方均被界定为东营区农村居民; 2、女方年满30周岁且不满60周岁; 3、符合2002年9月28日开始实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或1988年7月20日开始实行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或1996年10月14日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二孩生育条件; 4、与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协议书(含违约事项),并经司法公证予以确认;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以上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奖励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 1、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列入各年度区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 2、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夫妻,自申请之日起至女儿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双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对符合条件的夫妻,按照女方30-3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40-49周岁每人每年400元,50-59周岁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的,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对女方现已超过30周岁的,以本细则开始实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3)对符合条件的夫妻,一次性奖励现金2000元。本细则实行前区或镇街已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资格确认程序 (一)申请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议,并张榜公示7日后,出具该夫妻生育情况证明,连同申请者证件及申请书报送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理由,对审查合格的,与本人签订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协议书,并经司法公证后将以上材料报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复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复查结果。 (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复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格确认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奖励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奖励对象的变化情况报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奖励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人员的奖励资金发放表报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所需资金核算汇总后,提报区财政部门,列入下一年度区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 (二)奖励资金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拨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惩兑现会议上,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人。 (四)各单位严禁利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资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五、责任追究 (一)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不按规定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单位,追究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奖励对象违反协议再生育的,除按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追回其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并按照协议书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