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10-18 浏览数: 【返回】【打印此页】

    1、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对依法登记结婚,自愿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张,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乡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在当面告知相关政策规定,检查相关证件后,填写并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版权所有:东营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东营区信息产业局   鲁ICP备00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