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东教办发〔2004〕30号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有关学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3]96号文件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通知》,现就做好我市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城区(中心城区和县区政府所在地)范围内,没有常住户口的务工就业人员。
二、入学条件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来我市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父母至少一方有在流入地务工一年以上的劳务合同(须经劳动仲裁部门鉴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在流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房产证或一年以上的正式房屋租住合同)。
(三)父母至少一方有原居住地户口本、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初中一年级入学需同时提供小学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转学需同时提供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
三、入学程序
(一)申请: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持以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申请入学。
(二)接收: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必须接收入学,并确保其接受与当地居民同等条件的义务教育。
(三)建档: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为接收入学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建立正式借读学籍。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有关学校要将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于每年的9月15日和3月15日前书面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附表: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情况统计表(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